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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还算有良心 医协四分三理事赞成公开表明反对器官交易
mr5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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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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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还算有良心 医协四分三理事赞成公开表明反对器官交易
转文章之前说说心里话,新加坡这么多年来都反对器官买卖,现在因为有一个有钱人买肾脏的案件,就开始要修改条例了,连日来卫生部都不断放风造势,而因为NKF事件办事得力,把卫生部监管不力和花生夫人社会名流的责任切割的干干净净,而得到最高领导摸头称赞的卫生部长,更大胆宣布已经得到大部分人民的理解和赞同。
本来买卖就买卖嘛,却又一如既往的假假惺惺作态,说什么考虑让自愿者得到宗教和慈善团体的补助,这就好笑了,首先新加坡有多少健康的人会自愿的捐献肾脏?就算有人因为大爱而捐献器官,为什么要由宗教和慈善团体来补助,这应该是国家和卫生部应该负责的才对啊?而允许器官自由买卖,买的是有钱人,卖的肯定是穷光蛋,难道没钱的也买的起吗?
(ZT)器官交易 医协四分三理事赞成 公开表明反对器官交易
(2008-08-06)
陈颖佳
管制不当的器官交易体制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我国在决定是否允许器官交易合法化之前,必须考虑实际运作的问题,避免因割让器官而获得报偿的人遭到剥削。
新加坡医药协会会长黄长彦医生在最新一期的协会通讯刊物发表文章,以个人名义反对器官交易合法化,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他在文中把那些割让器官来牟取金钱利益的人形容为“器官售卖者”(seller),而非捐献者(donor)。
黄长彦在文中也透露,医药协会理事会的16名委员,通过电邮进行两个星期的激烈讨论之后,于7月12日晚上召开紧急会议,对课题发表联合声明。
虽然联合声明没有获得全体委员的一致支持,但因为四分之三的委员投赞成票,因此医协公开表明反对器官交易。
医药协会在上个月13日发表声明说:“器官售卖者不仅面对短期和长期的风险,弱势群体可能被剥削,再加上执行器官交易管制条例非常困难,因此医药协会认为支持器官交易合法化并不恰当。”
黄长彦指出,本地医生对这个课题的意见分歧,因此呼吁公众尊重不同的观点。
黄长彦针对这个备受争议的课题提出看法时写道,决策者设立器官交易的管制体系时,必须思考一连串的问题,包括当局应该给予贫困器官售卖者多大的保障、售卖者得到多少赔偿才算合理、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剥削、是否允许中间人赚取佣金、政府在保障售卖者的利益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等等。
黄长彦表明,他反对器官交易合法化,除了基于宗教和道德理由以外,是因为他“过去几个星期反复思考上述问题之后,仍然找不到任何答案。”
他说,政府决定将器官交易合法化之前,必须清楚地回答这些问题。
“我们无法同意器官交易是否应该合法化。如果我们的意图是井然有序的器官交易体制,出来的结果恰恰相反,多数人肯定同意,这就是最糟糕的情况。”
然而,黄长彦一再表明,文章的内容阐述个人看法,并且坦承他的观点并不比其他人优越,他没有意愿说服他人接受他的立场。
黄长彦也谈到探讨器官交易合法化时,我国也必须考虑价值观,以及顾及我国的国际形象。
他说:“一旦器官交易合法化,我们向全世界、我们的医疗人员和下一代发出什么信息?”
他也说,新加坡向来敢于与众不同,但器官交易合法化,与(电子公路收费(ERP)、禁止香口胶和兴建包括赌场设施的综合度假胜地,性质截然不同。
另外,黄长彦认为,当局必须探讨器官交易是否违反新加坡医药理事会的医生誓约,所立下的道德规范。
黄长彦提六疑问
黄长彦指出,赞成器官交易合法化的人都同意器官买卖必须受到管制。在考虑器官合法化的问题时,当局应该思考以下六个问题:
一、我们需要保护贫困的器官售卖者吗?
二、如果需要保护器官售卖者,我们是否愿意应付器官售卖者被剥削的问题?只要买家和卖家接受器官的价格,我们就此认为器官的价格合理吗?
三、如果需要保障器官售卖者,我们要如何定义“剥削”呢?
四、我们是否准许中间人抽取佣金?
五、如果器官售卖者因手术发生并发症或死亡,应该怎么办?他的家人应该获得赔偿吗?谁要负责赔偿?
六、政府要如何管制器官买卖?政府是否要负起保护器官售卖者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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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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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8-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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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钱能买鬼推磨,已经不是奢望了。
啥都丢啦,除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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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琴煮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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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8-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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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器官交易,反对非自愿的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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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8-7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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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肾是谁的?我的肝是谁的?为何我自己没权利买卖?根据法律,如果我没有填写退出人体捐献,就要被割掉给别人用,这到底是维护谁的利益?
我不反对器官移植,我反对立法巧取豪夺人们的器官。
如果没有填写退出表格(至今我也没有填写),一旦有任何意外,是由医生决定割下你的器官,而不是由你的家人决定。
我对这条法律非常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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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馨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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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8-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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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必太激动
其实我们在GSC课堂上也有讨论过这个问题,其实如果政府真的要同意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如果想把买卖弄得更公平,想卖者能拿到他们真正需要的钱,想买者能买到续命的器官,买者想买,卖者想卖,政府需要设立一个机构专管买卖器官。
这个机构就是我们所说的中介,当然中介也是需要明码标价,在中间提成,但是一定要统一规定价格。
第二点就是捐赠器官,只有活得人可以参加器官买卖,死者只能捐赠。大概会比较好吧。
大概还是没考虑的很周全,不过就是这么个意思吧。
汉水河畔遇生情,
此生境遇已心明。
再逢君兮正邪立,
不分黑白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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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8-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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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焚琴煮鹤 的帖子
虽然我对自己死后的肉体不感兴趣,但对这条法律一样反感,因为这违反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虽然政府有退出条例,却没有做到让所有公民都了解这条法律的工作,最少也得把四种语言的说明书和退出表格寄到所有公民手中。
我不反对器官交易,但反对假惺惺的用什么自愿者这么模糊的字眼,前提是保障卖者的权利,因为没有严格的法律保护和执行,贫困的器官售卖者被剥削的机会一定存在,就和现在的劳工女佣市场有乱像一样的道理。
如果政府不能对新加坡医药协会的六疑问给予合理回答,就不应该仓促做出决定。
焚琴煮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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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8-8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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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mr5hate 的帖子
在没有立法之前,我很想做一个捐献者,但看到有人在还没有断气的情况下,医生不顾患者家人的强烈反对,硬是割取了患者的器官,也许是脑死亡还是什么,但只要想象一下当时的情形就会觉得恐怖,没有人知道被割了器官的人是不是还有痛觉,或者如果当事人意识清醒,能否同意医生的做法。
这条法律在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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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5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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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8-8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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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焚琴煮鹤 的帖子
虽然当初在国会辩论器官捐献法案时,因为涉及道德,执政党是开放党鞭让自己议员自由辩论和投票,反对的议员很多,但最后还是通过。
条例规定要证明脑死亡,必须有三个不同医生断定才能通过,而必须知道的是植物人和脑死亡是不同的,而如果一个人死亡超过一定时间,器官很快就不适合捐献了,但你说的情形的确可能存在,想起来是有点不寒而溧,报纸上有死者家属不准医生动手术发生争执的例子,应该也是有这种担心吧。
看来还是勤快一点把表格填了的好,听说也能上网办妥当,不过填了表格,以后自己需要器官时,等候名单上可得排在后面,不过我认为这是公平的,而如果买卖器官真的合法化,相信法律和条例又要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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