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腥风血雨话当年 于 2008-8-11 21:48 发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洪沧海,男,1948年生。福建省同安县人。原住本市忠孝里4号。于1970年2月27日由厦门市人保组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洪沧海一案经本院复查认为,洪沧海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对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不满,在书写张贴散发的标语中为刘少奇同志遭诬陷鸣不平,斥责四人帮的倒行逆施是正确的。但也写了错误的言辞,这属于思想认识问题。
1980年,大陆的法制体系尚未完全恢复健全,这张判决书,显然附带着政治意义,并且,留有尾巴。
洪沧海的家人不妨请教一下律师,就此判决书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上诉。
争取重新得到一个公正的平反,并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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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村夫 于 2008-8-11 22:0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