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内山 于 2009-2-28 13:36 发表
文物是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被抢劫的.....这是公认的事实. 至于被什么人抢劫....., 抢劫之后是被直接带出国外, 还是被转卖出国外....这些都不重要.
我只要问你一个问题......当我家的一个宝贝(可以证明是我家的)......被人非法占有(不管什么形式, 无须证明), 那么之后任何对这一宝贝的买卖行为, 都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卖方对这一宝贝的所有权, 是非法的!
这个应该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对吗?
如果.....一旦被发现,, 属于我的宝贝在某人手中.....我就可以向他索回.....! 这是天经地义的!!
至于被追索者的损失......一个, 是只能怪他自己, 谁让他进行了一项非法交易;.... 二, 如果他是被卖家欺骗的, 以为那是合法交易.....那么,, 他有权向当时的卖方索偿.....这才是一般对待赃物买卖的处理逻辑! 对吧?
[ 本帖最后由 内山 于 2009-2-28 13:42 编辑 ]
一旦诉诸法律,什么“公认的事实”都是无效的说法。
国内外法律专家多老去了,都是傻子吗?怎么现在才开始想起用“法律的手段”?
事实上,根据现有的法律,根本是走不通的。
另外,如何证明那些文物是被抢的?在法律上,都是很大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