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钟瑞仁 于 2009-3-6 13:52 发表
贼脏就是贼脏.....不管你怎么卖, 卖多少次....., 它还是贼脏!!
我理解您的意思,应该是:
贼脏就是贼脏.....不管怎样交易, 交易多少次....., 它还是贼脏!!
就我的理解进行回复:
(买卖是“交易”的形式之一)“
交易”过后,“贼脏”的性质就产生了变化:
假设,一个小偷盗窃了一只手机,卖给二手商店,又被你通过正规方式购得。
事发,这只手机从你手中没收。
你冤枉不?
——(不了解国外的法律,但想来应该类似)在中国,你不用担心,不用着急,因为这事儿不会发生。
因为中国的民法,有一个“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
动产占有人 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 为目的,移转占有于 善意第三人 时,即使 动产占有人 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 仍可取得 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也就是说,你仍可以合法地持有那只手机。当然,二手商店和小偷会受到惩罚。
同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也规定:
在文物非法出口后获得该物品的拥有者,如果在获得该物品时不知道或者理应不知道这一物品是非法出口的,有权在归还该物时得到请求国公正、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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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您现在应该理解了,就“兽首事件”来说:
只要证明不了那兽头是皮埃尔·贝尔热盗窃的;
只要证明不了皮埃尔·贝尔热得到那两个兽头的时候,已经知道兽头是“贼脏”;
也就是说,
只要不能推翻皮埃尔·贝尔热是“善意第三人”,他对那两个兽头就具有合法持有权。
(这是也参与“巴黎官司”的原告律师任晓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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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浅显的道理,大概用“勃脑盖”都能想得通——
“文物”的持有,多是通过继承、购买、被赠或者其它方式;
绝大多数“文物”的持有者,绝大多数都不是“原主人”;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谁也不敢确保,“文物”曾经出现过强买强卖被盗被抢等经历;
等等等等。
那么,博物馆里面有“文物”、私人家里有“文物”,怎么大家都心安理得风平浪静呢?
——这说明,有法律保护这些。只要是正当途径获得,就有“文物”的合法持有权!
这个地球上,哪个国家的法律,会支持对“文物”的无限期无止境的追索?
制订法律制度的人,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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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醒一下:就那两个兽头,“非法持有”之说可以收回了,我不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