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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加坡国会两三事
mr5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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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1:48  资料 短消息 
新加坡国会两三事

警方有权要求停止现场拍摄办案过程

  文告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警方执行任务的现场,考虑到影像拍摄可能对查案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及对查案构成阻碍,警方有权要求旁人停止现场拍摄警方的办案过程并公开这类录像片段。不听取警方的指示,将构成违法的行为。


厉害,语焉不详的,不知什么情况才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警方执行任务的现场是一些什么现场,以后如果看见警察滥权,对方大概来一句执行任务就能维持形像了。

受管制11年 政治影片解禁了,将成立6到8人咨委会
  随着法案的通过,退休高级地庭法官马格纳斯将开始召集政治影片咨询委员会(Political Film Consultative Committee)的成员,这些人可能来自学术界、法律界、工会、印刷传媒和电影界。委员会主席马格纳斯将在与新闻、通讯及艺术部长的磋商之后,委任6到8个人组成委员会。

  所有影片在放映之前需交给由公务员组成的电影检查局(Board of Film Censors)审核。如果是政治影片,电检局将转交政治影片咨询委员会斟酌。委员会如果觉得影片据实且中立,会建议电检局批准影片,不过电检局保留最后的决定权。

  制片人如果不满影片被禁,可向影片上诉委员会(Films Appeal Committee)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后的决定。


好奇,不知可会公布这一些政治影片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的身份,并且对禁止影片的理由做出说明,还是一如既往的黑厢作业。

允许器官捐献者获得合理补偿 器官移植法激辩三小时后通过

佩服,看来新加坡权贵不止在经济方面对国家做出贡献,还有以一己之痛来冲破道德枷锁造福万民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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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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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2: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mr5hate 先生关于第一点的怀疑,非常合理。这简直必然导致滥权,导致“合法”的侵犯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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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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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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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2: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回复 #2 木鱼桥 的帖子

所以说这个“法制”永远是相对而言的……

“滥权”不是没有可能呀。且看当局的下文旁书里监督机制如何。
PS:当警察真好玩儿!畅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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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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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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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2: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UOTE:
管制11年 政治影片解禁了,将成立6到8人咨委会
  随着法案的通过,退休高级地庭法官马格纳斯将开始召集政治影片咨询委员会(Political Film Consultative Committee)的成员,这些人可能来自学术界、法律界、工会、印刷传媒和电影界。委员会主席马格纳斯将在与新闻、通讯及艺术部长的磋商之后,委任6到8个人组成委员会。

  所有影片在放映之前需交给由公务员组成的电影检查局(Board of Film Censors)审核。如果是政治影片,电检局将转交政治影片咨询委员会斟酌。委员会如果觉得影片据实且中立,会建议电检局批准影片,不过电检局保留最后的决定权。

  制片人如果不满影片被禁,可向影片上诉委员会(Films Appeal Committee)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后的决定。


好奇,不知可会公布这一些政治影片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的身份,并且对禁止影片的理由做出说明,还是一如既往的黑厢作业。

呵呵,程序上来看,是有进步了。个人猜测:限于人力,“黑箱作业”还是有可能继续——谁和内大人似的这么个陪玩法  另外“这些人可能来自学术界、法律界、工会、印刷传媒和电影界。”之“可能”,属于外交辞令,估计基本已经定了,再咋呼得响些,要求公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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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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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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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3: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UOTE:
允许器官捐献者获得合理补偿 器官移植法激辩三小时后通过

佩服,看来新加坡权贵不止在经济方面对国家做出贡献,还有以一己之痛来冲破道德枷锁造福万民之力。

哈哈,毕竟是造福了么,很好。
PS:这“痛”么,那真是不同寻常、可歌可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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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5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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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2:48  资料 短消息 
警察滥权是最应该担心的事,可惜国会里两个反对党议员一如既往的扮演(好反对党)花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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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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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4:5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阳阳 于 2009-3-30 22:50 发表
所以说这个“法制”永远是相对而言的……

又跟阳大侠想到一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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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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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4:5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木鱼桥 于 2009-3-30 22:11 发表
mr5hate 先生关于第一点的怀疑,非常合理。这简直必然导致滥权,导致“合法”的侵犯公民权。

必然导致.......? 有何根据?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不可能所有人员, 和手段都被公之于众......这是简直就是把自己放在明里, 照在聚光灯下去办案......这还怎么抓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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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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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5:1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木鱼桥年轻......说话容易走极端.....(别生气), 您看看人家5恨先生......, 只是表达"担心"而已.....

可我觉得, "担心"警察滥权....... 没有必要跟这条法律扯在一起......, 就算没有这条法律,, 就不用担心警察滥权了吗? 警察是国家强力机关.....有技术, 有武力, 有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公权力的授权.......担心警察滥权,,, 几乎是所有国家永远的课题.

这条法律......不过就是根据警方办案的需要,, 多给了一项授权.......担心? 可以担心......就像法律授权警察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甚至可以当场击毙嫌犯......难道大家就不担心滥权, 不担心警察随便杀人吗?

可不管你在怎么担心......在警察执行任务需要这些授权的时候......, 你还是要授的......

只不过,, 法律不是按照木鱼桥单向思维的方式存在的......(别生气)....法律是一个体系,, 在授权的同时, 不要忘了我们也有防止滥权的内部调查机制....和保障公民权利, 对警方滥权进行相关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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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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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5:2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所以, 还是阳阳说的好......“法制”永远是相对而言的……在法律保证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并不是说你的任何行为都会被允许........在法律处罚你的某些行为的时候,,, 并不是说你的自由就没有被法律保护......

这种情况,, 对警察也一样.....当法律对警察授权的时候.....并不是说警察就必然滥权, 或滥权之后不授处罚.......当设立法律和制度防止警察滥权的时候,,, 并不时说就不应该向警察授权.......

唉....这些话说起来真够拗口的.......所以, 肯定也不容易理解.....不过希望喜欢单向思维的朋友, 能认真看一看....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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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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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6: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嗯,有阳大侠替我在此发言,我放心。

我会看住他的,你们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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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懋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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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7: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在二三事中,还有一事更值得关注:国会开会时,议员缺席问题。

这也许是英国留下的“优良传统”,也是“合法的”;但是,合情吗?合理吗?似乎从来没人过问。

作为选民,我们应该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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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崎太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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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23:21  资料 短消息 
新加坡這個鳥地方,鼻屎這麽大一點。還什麽反對黨。 直接廢除黨派制度。

黨者,尚黑也。君子和而不同,群而不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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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懋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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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09: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黨者,尚黑也。君子和而不同,群而不黨。”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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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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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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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应该!



QUOTE:
原帖由 符懋濂 于 2009-3-31 17:27 发表
在二三事中,还有一事更值得关注:国会开会时,议员缺席问题。

这也许是英国留下的“优良传统”,也是“合法的”;但是,合情吗?合理吗?似乎从来没人过问。

作为选民,我们应该知道吧?

不管怎么说应该有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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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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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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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r5hate 于 2009-3-30 21:48 发表
允许器官捐献者获得合理补偿 器官移植法激辩三小时后通过

佩服,看来新加坡权贵不止在经济方面对国家做出贡献,还有以一己之痛来冲破道德枷锁造福万民之力。

确有变相买卖器官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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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琴煮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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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2: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回复 #16 钟瑞仁 的帖子

我觉得应当允许买卖器官,至少是买卖已经脑死者的器官, 如果说买卖器官不合理, 强行摘走没有签过拒绝书的脑死病人的器官就更不合理。

至少来说,也应当由病人的家属做主,决定捐给谁或者是收多少合理补偿, 器官的主人应当有权力决定或者委托他人决定,好过由一群不认识的人瓜分,至少这样更人道一些。

[ 本帖最后由 焚琴煮鹤 于 2009-4-1 12: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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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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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2: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回复 #16 钟瑞仁 的帖子

天底下有“无嫌”的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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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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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2: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回复 #1 mr5hate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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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器官捐献者获得合理补偿 器官移植法激辩三小时后通过

佩服,看来新加坡权贵不止在经济方面对国家做出贡献,还有以一己之痛来冲破道德枷锁造福万民之力。

林肯在他一篇举世闻名的演稿《正义创造力量》中说:奴隶制度‘乃是道德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的罪恶。但林肯并不是一个废奴论者,大家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他是执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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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5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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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3:28  资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焚琴煮鹤 于 2009-4-1 12:02 发表
我觉得应当允许买卖器官,至少是买卖已经脑死者的器官, 如果说买卖器官不合理, 强行摘走没有签过拒绝书的脑死病人的器官就更不合理。

至少来说,也应当由病人的家属做主,决定捐给谁或者是收多少合理补偿, ...

不管是通过允许器官捐献者获得合理补偿还是允许买卖器官,摘走没签过拒绝书脑死病人的器官的法令一样存在。

好处是,有能力的人等不及去买器官,买不起的穷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就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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