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楚越 于 2015-9-9 08:39 发表
联合国的定义 1) 难民有权离开他们受难的国家 2) 但其他国家也有权要不要收留他们
这是双向的
当其他国家“有权不要收留他们”的时候,难民还“有权离开”他们受难的国家吗?
没有了!他们如果离开只得用“非法”的手段,对面的森严壁垒告诉他们:他们无权进入!
——学逻辑的楚越先生自己做了一个死结。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只要大家把“权力 Vs 权利”的问题搞清楚就是了。
就算“联合国”有楚越所谓的“定义”(对“定义”这个说法五体投地),楚越那句话前后的“权”,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
“权”为衡器,故有施之对象和范围等约束和分别。
难民“有权离开国家”,是一种权利,大约出自“个人人权”,这种“权利”是泛泛而指,多数对于自己的国家而言。
而“其他国家有权不要收留”,是一种权力,出自国家权力的司法权,其施之对象正是那些难民。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楚越畏畏缩缩,我也不便追究下去。
但愿他的美女瑜伽老师,能让他检讨一下其逻辑上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