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运开 于 2018-12-8 14:00 发表
中国禁止美国武器售卖给台湾。
根据美国的逻辑,不知中国可不可以扣留一些牵涉到把美国武器卖给台湾的商人?
你到現在還沒搞清楚?
中共的憲法在中美建交 1979年當年以前是怎麼寫的
檢視中國憲法1931~1982就可以發現:
(1)以前承認台灣人和韓國人、越南人一樣,不是中國人,現為併吞台灣,强迫台灣人認同兩岸一家親:
1931年11月中共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4條:
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漢滿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國的臺灣,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
這條把台灣人和中國的漢滿蒙回藏苗黎分開,認定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2)以前承認民族自決,現為併吞台灣而強調國共兩黨的92共騙反台獨:
上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14條:
「中國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地域內,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
你看,在這個憲法條文,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有自決權,可以自治或獨立,台灣不在中國境內,現却反台獨,
(3)1970年就說已經統一,現為併吞台灣而說還沒統一。
(a)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負責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圖2)
(b)1970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第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4)台灣不屬中國,為要併吞,改稱是其一部分。
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圖3)
1931年憲法「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在1982年全部被剝奪,變成「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